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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第748號釋憲文,認為現行法令未保障同性婚姻違憲,要求主管機關在公告後2年內,修改相幹司法。大法官黃虹霞、吳陳繯提出分歧意見書,表達分歧定見。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圖)說,大法官認為現行法令未保障同性婚姻、違憲,要求主管機關在通知佈告後2年內,修改相關功令)

黃虹霞之部門分歧定見書,陳述她贊成溝通性別之二人有權自立決意永久連系關係,彼此攙扶,應以法令對此種連系賜與恰當珍愛。她贊成滿 20 歲者,依法有完全行為能力,有權自立決議為或不為特定法令行為,包羅結不成親、與誰(何一異性)結婚,也包孕與異性別或同性別之人成立婚姻之外一時或永遠連系關係。

但她分歧意本件注釋中關於婚姻自由部份闡述、不異性別二人之永遠連系關係與異性別二人之婚姻係等無差異,及不克不及以是否有天然生育子女可能作為對兩者為不同待遇之根據。

她並說,釋字第 554 號解釋文開門見山,揭示婚姻及家庭係社會構成與發展之基礎。試問:無天然生育後代可能之同性別二人之結合若何得為社會構成與成長之基礎?婚姻章是民法親屬編之一章,由立法編制可知:婚姻確係親屬關係之基本,所有親屬關係因婚姻關係而衍生;其衍生之常態顯示方式不恰是因婚姻而天然生育後代嗎?

吳陳鐶則提出不同定見書,理由包括認為台北市當局之聲請不合規定;受理本件臺北市當局之聲請,有違權力分立原則,使本院淪為各行政機關法律諮詢機構之腳色。

他主張,憲法保障之婚姻自由限於一夫一妻,是否變更,觸及整個社會及文化價值觀之變更,並非一昧地仿效他國之作法即可,而應由代表全國民意當中央立法機關經由立法程序之間接民主法式或由全國民眾透過公民投票創制立法原則之直接民主程序決議之

吳陳鐶也認為,現行民律例定之婚姻以一男一女為限,大都定見反客為主、倒果為因,認婚姻自由不限於一夫一妻之婚姻軌制,均受憲法之保障,邏輯錯誤;同性婚姻不是普世保障之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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